1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。
2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5条。
3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。
4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。
以下内容关于《
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40条
》的解答。
1.《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》第40条规定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检验、鉴定的需要,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、逃逸嫌疑车辆、机动车行驶证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,收集其它和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,并妥善保管,检查、鉴定后应当立即反还。
2.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上位法,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,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,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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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2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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