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2条(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3条第二项)

|2022/6/21 0:18:02|浏览:714|类型:生活

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2条(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3条第二项)

1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。

2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5条。

3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。

4、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。

以下内容关于《

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第40条

》的解答。

1.《河南省交通安全条例》第40条规定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检验、鉴定的需要,可以扣留交通事故车辆、逃逸嫌疑车辆、机动车行驶证、交通事故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,收集其它和交通事故有关的证据,并妥善保管,检查、鉴定后应当立即反还。

2.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上位法,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,经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2006年7月28日审议通过,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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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52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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