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内容关于《
基础埋深不得小于多少MM
》的解答。
1.建筑物基础埋深一般应以室外地面算起。
2.如地下室周围无可靠之侧限时,应从具有侧限之标高算起。
3.多层建筑如满足地基稳定、地基强度及地基变形要求、同时又考虑了地沟、管道等因素后,基础宜尽量浅埋。
4.除岩石地基外。
5.基础埋深不宜小于500mm。
6.一般情况下,基础埋深宜不小于冰冻深度。
7.若采用灰土基础,冰冻深度应算至灰土顶面。
8.若为砼基础、毛石基础,冰冻深度应算至基础底部或砼垫层底部。
9.当建筑基础底面之下允许有一定厚度的冻土层时,可按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》GB5007-2002中8确定。
10.在填方整平地区,基础两侧的填土顶面标高基本相同时,可自室外填土地面算起。
11.对坡地或山地,建筑四周室外标高一般不等,则基础埋深应自室外标高低的一侧算起。
12.对带地下室的建筑物,当为整体基础(如箱基、筏基等)四周外墙侧限好时,则基础埋深可自室外地面算起。
13.当仅有一层地下室,或若为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,应从地下室室内地面标高算起。
14.当高层建筑和裙房在±0.000以下连为一体时,则基础埋深应自室外标高算起。
15.当高层建筑和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,可按以下情况区别对街:(1)、高层建筑有地下室而裙房无地下室,则高层建筑及裙房的基础埋深均从室外地面算起。
16.(2)高层建筑和裙房均设地下室,若沉降缝地面以下处用粗砂填实时,则高层建筑及裙房的基础埋深均从室外地面算起。
17.否则应视为无埋深。
18.邻建建说:当原有建筑物的地基为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,为保证在施工期间相邻的已有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,基础埋深(或基坑开挖深度)不宜深于已有相邻建筑物的基础。
19.在不得已情况下,当新建建筑物之基础埋深(或基坑开挖深度)深于相邻已有建筑物的基础时,其基础之间的净距(或已有建筑基础外缘到基坑开挖外缘之间的净距),不应少于高差的二倍。
20.此要求如不能满足时,必须采取可靠措施。
21.高层建筑基础的埋深宜以下要求。
22.(1)、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,可取1/15H。
23.(2)、桩基,可取1/18H。
24.H为室外地面(或约束侧限标高)至主体结构檐口之高度。
25.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,在满足地基承载力、稳定性要求及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》6条规定的前提下,基础埋深可不受本条(1)、(2)两款的限制,但应满足抗滑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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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础埋深不得过小一般不小于多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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